深圳平湖实验室章程

发布于: 2023-12-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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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是深圳平湖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市级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法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中科亿方智汇产业园12栋。

第四条 实验室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南方科技大学,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是参考优秀企业最佳实践承建和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 实验室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六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资助。建设初期运营经费来自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稳定发展后,采用财政资金退坡机制,坚持多元化经费筹措,以承接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所产生的收益投入自身持续发展。

实验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实验室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围绕构建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协同创新格局,打造立足深圳、覆盖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九条 实验室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第三代半导体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推广,提供技术咨询、中试和测试等服务,孵化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第二章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第十条 根据《党章》设立党的组织,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且与主管单位党组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党政主要领导分设时,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主管单位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做好政治把关。

第十三条 实验室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区街道社区党委。实验室党组织负责人人选,须与主管单位充分沟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实验室建设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安全运行;

(二)对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和理事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实验室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批准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审议批准实验室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薪酬和绩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实验室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内控要求和费用报销政策;

(五)决定实验室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任免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

(七)决定其它重大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5人以上理事组成且为单数,分别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举办单位和相关合作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可为独立理事。政府部门参加理事会实行席位制,不固定代表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代表出席会议;独立理事由举办单位、共建单位等推荐产生。设理事长1名,由主要举办单位审核后,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 对涉及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且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结果,如理事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可通过授权代表方式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如遇不可控因素导致现场会议无法如期召开,可以通过邮件、邮寄等灵活方式审议确认。

第十八条 2022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5日,由代理理事代为行职理事会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诚信、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实验室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实验室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实验室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实验室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变更。理事单位派出理事,据其单位职务调整自动变更,下一次理事会办理变更备案;独立理事变更,应向主要举办单位提出说明,独立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及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单位负责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讨论会议议题;

(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四)制作会议记录并发布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本人未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他人出席。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由理事会决议的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本人未能出席的,可将表决权委托授权他人代为参会投票。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作为实验室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日期及地点;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组织架构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任期届满经批准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 实验室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主任担任,也可由主管单位指定。

第三十八 实验室副主任主要协助主任分管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建设管理和运行保障等工作,可由主任提名,与主管单位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下设管理支撑、科研开发等主要部门,组织架构调整须与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实验室管理支撑部门负责财务、人事、行政、采购、科研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党务、纪检、审计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科研开发下设各课题组,承担科研攻关任务,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服务对象享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

(一)享有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可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业务运行原则为组织布局前沿探索、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产业应用示范等项目,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验室中长期重大战略计划,每年设置开放课题并组织遴选,出台可操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开放实验设施和科技资源。

第四十六条 利用实验室场所、设备和其他资源进行的科研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团队涉及到多个单位参与合作的,应对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后续二次开发权益进行约定。开放性课题承担单位所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另行约定。相关约定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列入实验室全口径经费产出的科技论文,须署名实验室及作者所在单位,其中,实验室经费支持的开放性课题产出论文,署名排序不落后于第二单位。列入实验室全口径经费产出的专利,实验室须作为专利权人(之一)。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十八 实验室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实验室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四十九 实验室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实验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务独立治理结构运行,并根据单位财务制度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五十一 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采用公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由实验室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外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机制,行使外部经费预算、支出等相关审核和监督权,对外拨项目(课题)经费实行有效监管。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实验室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人力资源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实验室根据岗位需求,以岗位适用原则进行分类录用科技人才及管理人才,统筹管理。薪酬框架参照深圳市同类机构和同领域行业标准自行制定,经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十八 科研人员由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管理,以最大限度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员管理具体方式由实验室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九 实验室按照科技与生产系列(包括研究、工程和生产)、行政系列等制定内部职称和职级评价体系。

第六十 实验室按照《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深圳综合平台建设运行方案》(以下简称《建设运行方案》)的任务要求和发展需要,制定以成果产出为导向的考核制度与标准;根据发展需要对机构设置及部门负责人提出合理建议与考核标准。

 

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 实验室按照《建设运行方案》制定年度执行任务与财务预算,理事会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价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验室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监督、考核和验收。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管理执行层履职监督,并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业务进展和重大事项。实验室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章程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予以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实验室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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